续别房产评估的真实性
已回复2008-11-20 04:09:20
黄律师:您好!
非常感谢您的回复.
现在我想进一步向您说明原委,并想得到您更进一步的解答.
我的离婚诉讼是在德国进行的,德国法院已经判决我的上海房产为我个人婚前财产,但按当地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的增值部分均按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平分.对方提供的上海某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结果是我实际卖房交易的一倍.而我当时在房产交易中心签署的销售合同价格是符合上海市有关规定的.目前德国法官准备重新对该房产做评估,并且有意向想以法院评估结果来作为判决依据.我个人认为,房子已经出售,本着尊重事实为出发点,作为外国法院首先应该对我的销售价格的真伪进行审核,如果审核结果是有问题,可以再要求中立评估并以此裁决,那样我也心服口服.请问:德国法院能否委托上海当地法院对我的房产销售合同进行审核?上海当地法院是否会予于受理? 我下月底将回上海,想进行当面咨询,但在回国前我必须回复法院函件,因此您现在的解答将会对我帮助很大.谢谢!
德国法院能否委托是回事,上海法院是否接受委托是另一回事。
建议您先咨询德国的法院,看他们是否会委托国内法院,另外,上海法院是不接受德国法院的委托对房产销售合同进行审核的。只存在德国法院对在国内的民事行为是否认可的问题。这完全是德国法的适用问题。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11-20 20:5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