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滞纳金问题
已回复2008-11-20 10:01:48
我9月份卖房子给别人,当时签订一份统一的合同,由于合同上关于银行贷款的发放没有写确切的日期,我额外要求下家写了份承诺书给我,上面大致内容是,下家承诺10月31日将一笔款支付给我(其实这笔款是下家申请的贷款,按正常情况在10月29号就该放款的),如果到期没有支付给我,下家将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数量作为滞纳金给我,后来碰巧赶上房贷调整,贷款延期发放,我是否能够依据当初他写的承诺书要求他支付滞纳金。
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的话,是不能向所谓的违约方主张滞纳金等违约责任的。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11-20 20:5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