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享有权益问题
已回复2009-11-21 14:05:22
黄律师:
您好!我于2009年8月22日以“拆迁享有权益问题”的留言主题向您求助,您于2009年8月24日回复了我。在此我深表感谢!
目前我家房屋已评估,但被告之,虽然我婆婆和我丈夫户口在一起,但宅基证上的名字是只有我婆婆的,我婆婆可享有77.8平方,我们一家三口不能享受平方。可是,我们认为,当初(88年)办理宅基证时,我丈夫还小,只有十多岁,因此,我婆婆没有将宅基证分户,当时根本想不到拆迁的事情,但94年我们结婚时,婆婆确实将其中两间房屋给我们做了婚房,邻居都可以作证。但是我们也未想到办理分户。直到现在通知拆迁了,可又不再办理分户手续。土管所所长说,因我的丈夫是居民户口,因此不能享受拆迁待遇。可是,我丈夫虽然是顶替我的公公到单位工作,可后来这个单位倒闭了,给了他几千元钱就算买断了,连福利分房都没有享受到(我单位也没有享受到),如果这次房子拆了,那不是变成居无其所了吗?请问,我们是否能享受到这次拆迁的待遇?据了解,这次拆迁,户口是农业户口的,只要能提供出结婚证的,就当三口之家,可享受180个平方。
还有,我婆婆跟以前死去的丈夫生的两个孩子说,他们也咨询过律师,说他们也有权一起出钱给我婆婆买房子,等我婆婆死后再卖掉房子平分,或者让我们买房,但这里面的差价叫我们算给他们。理由是:当初我的公公去世后,我公公跟前妻生的孩子和我婆婆不和,我的丈夫当初顶替我公公在城里上班,不在我婆婆身边,我婆婆觉得在那里没法过,就到原来前夫的队里造了房子(房子由她原来的两个儿子和我的丈夫一起出钱造的),然后把户口迁到了那里。2004年,我们回到老家重新翻建房子,,就把我婆婆的户口迁回到我们老家,这样我丈夫的户口就可以迁回去了。他们说,同样尽赡养的义务,就同样可以享有权利。
请问黄律师,他们的说法有根据吗?望尽快给予答复,谢谢!
1、你丈夫即使不属于农村户口也应该享受居民户口安置,只是面积平方会少一些;
2、至于你婆婆的安置房屋问题,简单说一句,只要是属于你婆婆的应得房产份额,无论是与前夫还是与后夫所生孩子,在你婆婆百年之后,当然均具体同等的继承权;
3、至于你们翻建房子而没有上土地使用权证名字,即使你们出资,也不能主张产权,只能主张出资款的索赔,这还必须是在证据充分的基础上;
4、由于您的案情比较复杂,建议当面咨询一下律师,留言咨询不利于律师全面掌握你们家房屋的历史来源及安置情况。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9-11-23 09: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