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 用工问题
已回复2008-03-22 12:50:29
黄律师您好:单位2004年改制时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原单位将我们划入托管中心并发给一定的生活费,此后我在上海一家企业干了近3年,新劳动法实施重新要订协议,出现了一个问题,由于我是外单位的内退职工,说他们单位如果用我,怕我原单位告此单位非法用工,想要我又无法签订协议,目前我已面临再次失业痛苦之中,不知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上有老,孩子在上学,能帮我出出主意,能否签一个不矛盾的协议来保证我继续工作的权利。谢谢黄律师了。
朋友:
您好!
详细问题在电话当中与您沟通过了,建议您向原单位将实际情况反映一下,只要你现在从事的工作与原单位不存在竞争关系,我觉得,你原单位是会理解和同意你从事现工作的,如果单位同意的话,可要求原单位出具一个允许你再就业的许可证明,这样下来现单位用你就没有这余虑了。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03-23 16:4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