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共同产权与继承
已回复2008-03-26 21:23:50
售后公房,95年3月发的房产证。我的父母、我和我爱人是同住成年人。但当时产权登记时只写了我父亲一人的名字。按上海市购买公有住房的有关规定,应该是房产权共有。但我们并不知道这样的规定。但现在问题是我的父母已先后去世(我父亲比我母亲晚3年去世),对这套房产,我和我的爱人有部分的共有权利,但我又有对属于我父亲部分的遗产的继承权。两者交织在一起,应该如何办理?类似问题我的同事也有。
是否能先申请已购公有住房权利人变更,主张我和我爱人的权利,然后再办理遗产继承?请问手续如何走?如何收费?
朋友:
您好!
您的情况基于当时国家及上海处于房产推向市场的房改政策初期,特别是一九九四年上海了出台的购买公有住房的"九四"方案局限性较多,暴露出的民事纠纷至今仍在影响着上海的司法实践。
从你目前反映的情况来看,我认为你们购买此公房适用的应该是“九四”方案,按照上海出台的相关解释,当时公房内的同住人都可以在有生之年自知道该权利事由之日起两年内对房屋主张并确认产权共有,因此,您的的情况当务之急是先打确权官司,再打继承官司,一定要把法律关系理清楚。
大概程序我已作了回复,至于收费问题,不知您问的是诉讼费还是律师费,诉讼费由法院根据房产价值的标的来收取,律师费与律师协商收取。
我的联系电话是:13817558905。
此致!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03-26 23:3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