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处房被两次被动迁及动迁协议合法主体
已回复2010-05-09 09:08:44
尊敬的黄律师:
您好!
96年,政府旧城改造,我们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共有两处独立存在的房屋,但为一张产证),该协议明确:拆除乙方所有的房屋。实际上,开发商只拆除了其中的一处,将另一处低价占有(评估价),给予的安置面积远少于产证面积。我们的产证被收走,但没有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时隔14年的今天, 这处房屋被“再次动迁”(前后两次,是不同的两个地块号),在我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开发商法人代表以个人的身份用我们名下的产证和1996年的动迁协议书与动迁办签订了动迁安置协议,将房屋归为己有。
问题:
1、96年的协议是否有欺诈嫌疑?利用我们不懂政策,将不在拆除范围的房屋占有,且面积补偿严重不足。产证面积141,实际安置112。
2、开发商是96年的动迁甲方,现该企业已撤销,现在,它的原法人代表用我们11户没有拆除房屋的产权得到了400多个平方米的安置计划。
我们认为,我们是合法产权人,原开发商法人代表无权以他个人的名义与政府签订动迁安置协议,协议主体不合法,是无效的,我们已向动迁办提交了书面材料。但政府推诿,让我们直接找原开发商代表,但他拒不见面,我们很迷茫。
请教黄律师:我们该怎么办?
简单说来,一句话,你们作为被拆迁房屋的原产权人,目前甚少是利害关系人,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情况比较复杂,建议您带着材料当面或电话咨询律师。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05-10 16: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