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纠纷
已回复2010-05-17 15:53:31
你好!我从2009年7月1日至8月31日请病假2个月, 9月1日至11月31日请的产假3个月,12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请病假4月个,我合同上签的工资是1500元,但公司每月都只给发960元上海市最低工资。我于4月1日上班,12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请病假4月个工资是我来上班后才发,4月12日发3月份工资960元,12月份的工资是人事之前就从财务领走的现金960元。5月12日发1月份工资960元。到现在还有一个月工资没发,人事说还要等到下个月发。据我现在了解,产假工资公司应该给予全额工资1500元才对,病假应该是工资的70%(1050)才对,我合同以签满两年了。我与人事交谈过此事,她说她也是按劳动法操作。我是在嘉定一家物流公司上班,因为公司要搬迁,人事和其他部门都已搬到闵行那边了,就仓库没搬,我是在仓库上班的。请问此事我应该怎样解决?
申请劳动仲裁,不过,你得考虑清楚,公司应该给予你的工资待遇应该相差不多了,提起劳动仲裁的话,要考虑其负面影响。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05-18 18:5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