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销售和物业纠纷
已回复2010-11-15 17:04:21
我于2000年购买一商品房,入住后才发现,小区大部分是安置动迁居民的安置房,房产商是将动迁剩余的少量房子按照商品房销售。由于动迁居民都是属于售后房性质,整个小区属于售后房小区。当时签定的是上海市的标准合同,销售合同中对小区性质没有提到。
我落进了开发商的陷阱:买的是商品房,但商品房却是在售后房小区中。
去年物业公司在居委会的要求下,在我门口的绿化中安装了晾衣架,我表示了意见,今年居委会又在小区绿化中安装了更多的晾衣架,我认为这种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规定,向物业公司和居委会再次表达意见,但没有任何作用。在这种情况下
我停止支付物业费。现在物业公司以我不交物业管理费为由,将我告上法院。
我是否可以告房产公司隐瞒事实?不知道是否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我是否应该支付物业管理费?
请问我究竟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必要,我愿意委托律师进行相关诉讼活动。
如果房产商出售给你的房屋是可以依法上市交易的房屋,则不存在开发商的责任问题。
至于小区安装晾衣架的问题,要看物业的行为程序及行为目的是否符合大多数业主的意愿,若符合,这也不大可能存在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情形。
您若仍有问题建议电话或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11-19 08:5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