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动迁我
已回复2011-11-23 21:11:10
你好!我在2010年元月19日安置,2011年7月28日离婚,我户口跟公公在一张户口簿上,离婚女儿跟我,按照动迁新政,人多按人,房多按房,照人头算我和女儿是45平方+90平方,因宅基地动迁有效面积341平方,我和女儿享受动迁,缺因宅基地动迁是公公的财产,我和女儿的人权被侵犯没有享受到动迁政策,我该怎么办?谢谢!
朋友:
您好!现将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的情况关键看被拆迁房屋的实际有效面积与按人头应获得的安置房面积之间的比较,再加上你公公选择到底数人头还是数砖头的补偿安置方式,如果你公公完全选择的是数砖头的安置补偿方式,加上你们母女俩在动迁时若没有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则你和女儿基本上是没有补偿安置权益的。相反,如果是数人头的补偿安置方式,你和女儿完全可以享受135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补偿,独生子女享受的是双份。还有就是,既然你公公选择的是数砖头的安置补偿方式,如果你们母女俩一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话,你公公作为被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人,是有义务安置你们母女俩,解决你们的实际居住问题。
由于您情况未完全介绍清楚,若仍有问题建议电话或当面咨询专业律师。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1-11-25 08:3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