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资询
已回复2008-05-31 17:47:15
你好!本人2006年10月28日进入一家私企上班,因本人对劳动法不了解,现因老板多次不守信用已刚辞工,有几个问题想请教您.望您能帮个忙.
1.本人进公司试期过后签过合同,后因本人职位提升工资方面也变了,但公司没有和我再补签合同,不知公司这样是否合法.因没有再补签合同(都是口头谈的)可公司在07年一年里没有给我加班费当时每月平均加班都在50个小时以上,当时公司没有打卡的只有人记出勤天数,加班时间公司也没给我记.还有一个月无故扣了我500元,不知现在可否要公司做出补偿呢?
3.08年签了合同也给了加班费但是按840基本工资的(1.5 和 2)倍算的我加一个小时班都没有上一个小时班的工资多(现整个公司都是这样算的)07年答应我们的年终奖也没有给,不知公司这样是否合法呢?这些加班费我们是否能要回?
4.辞工后一个多月也没有拿完工资,还要补交两个月的综合保险(交一部分)和扣了两个月的个人所得税还扣了三月份的500元奖金(公司全部人都知道有这奖金)不知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我这种情况应去哪找回个公道呢?
5.本人是在合同期(08年4月)交了辞工书经过老板口头同意同意离开的(因辞工书交了上去不知有没有签字),我这样算合法辞工吗?因以前不懂劳动法出现这些问题都只好忍气吞声,不知现在要公司做出补偿是否有效呢?
望能帮忙尽快回复,在下感激不尽,谢谢
朋友:
您好!现将您的咨询问题答复如下:
1、加班事实及时间需要举证证明,无故扣500元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方式索回;
2、公司做法当然不合法,可以公司支付加班费的相关凭证要求按实发工资为基数补发加班费;
3、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4、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报告,一个月后不管老板是否同意走人便是,但必要的工作交接还是要做好。
5、可以的,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您可以结合您的情况,主张相应的诉求。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06-01 07:5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