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迁款
已回复2012-08-02 14:37:24
你好!我处露香园路正值动迁,10多年前再婚的前夫(肖先生)为承租人,我和我儿子以及他女儿和他母亲为在册户籍人员。我门3年前协议离婚约定过离婚任然享有国家动迁安置。20年前儿子的爷爷因家庭2平方以下住房困难被分得福利分房,入户名单没有我和儿子在内,6年后由卫生局个人关系调配搬迁到杨浦长白新村,名单有我和孩子父亲2人,居住面积16.1平方。后因孩子爸爸过世再嫁肖先生同住1年后在2000年卖掉,加我贷款买了浦东北蔡住房与肖以及肖女同住,3年前我们离婚,因他保留我和儿子户籍在露香园路,故我给予肖分得北蔡一半产权款。
请问
1 我和儿子(25岁)算剔除安置对象吗?
2 肖与动迁单位协调后将我们纳入在内所取得的(按人头计算方式)动迁款,是否按均等划账给予?
3 我们离婚协议明确记载,离婚依然享有动迁安置是否可以说明一切?
4 肖取得房款不给或不均等分配,我可以用法律来保障自己吗?
谢谢给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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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2-08-03 13:5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