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房拆迁:承租戶与户主、拆迁办纠纷
已回复2013-06-19 22:43:12
本人之前在浦东假日酒店上班,后来想自己创业,来到奉贤找了一间门面做小吃,转让费45000元,装修用了5000.合同期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营业不到两个月便听说此地要拆迁,转让和签合同时反复询问过,都说不会拆的。感觉自己被上家和房东合伙骗了。
在2011年5月份,拆迁办下发了一个《告知书》:告知房东与承租户终止合同并给予相应补尝。如果因拆迁问题引发纠纷,补尝款将从房屋的拆迁款中扣除。
得知合同要终止后,本人没有上交房租。到现在合同到期了,房东说补尝金与房租互相抵消。什么停工、停业、停产费,设备搬迁费,装修费等都没有。这样合法吗?个为认为房东故意拖到我合同到期,这样就不用支付任何费用。 这样合理吗?
何先生:
您好!您的这一法律问题之前有印象电话已经回复过,现将此问题再次给您回复如下:
1、有一点你的做法是欠妥的,其实你应当继续将租金支付下去的,这为你争取动迁方面的补偿安置利益是非常有益的;
2、但事实上你也许不用过于悲观,无论你与房东的租赁合同何进结束,只要该地块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拆迁许可证颁发时间)时间早于你租赁的最终期限或房屋征收决定时间即使晚于你们租赁合同的最后期限但若拆迁人对你作为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利益进行了实际安置,你完全可以向房东要求支付停工停产补偿、装修费补偿、搬迁费补偿、营业执照补偿等专属于承租人的补偿安置费用。
3、至于你所欠的房屋租金问题,是另一个层面的房屋租赁法律关系问题,而你作为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利益是与房东之间安置款的共有法律关系,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则上立案时无法两案合并审理,当然了,调解时可以一并解决。
4、若仍有问题,建议电话或当面咨询本专业律师。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3-06-25 08:4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