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安置房纠纷
已回复2013-06-23 16:56:47
律师您好:原岳母家动迁,动迁时为承租房,户口5个,都为同住人,(现我已离婚),现在法院以被动迁房为被告1984年私房动迁,故原告虽为同住人,属拆迁对象,但与被拆迁房的原始受配人有本质的区别,按拆迁人述称拆迁房按面积动迁,非按户籍人口,(安置款2百万,安置房市价3百万)。一审现在判给我10万,我想问各位律师这种合理吗?
朋友:
现将您咨询问题答复如下:
1、你的情况会比较复杂,一是私房动迁选择的到底是数砖头还是数人头的补偿安置方式;二是你是否明确列入补偿安置对象;三是你岳母家动迁安置房的取得你作为有登记户籍的人员是否为此作出了贡献。如果以上三个问题能够核实下来,你的补偿安置利益也基本可以确定。
2、从一审判决支持你的补偿款数额来看,该房屋动迁选择的完全可能是数砖头的补偿安置方式,而不是数人头的补偿安置方式,你的户籍可能仅仅在安置房以户取得分配时做出了相应的贡献,所以你的安置利益会这么少。
3、以上意见仅是我的初步判断,仍有问题,建议电话或当面咨询本专业律师。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3-06-25 08:3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