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咨询
已回复2014-07-29 15:17:52
黄律师,您好,咨询内容是:有一家三口,称为甲方,甲方男的哥哥、母亲一方称为乙方。甲方生活在其他区,94年之前甲方男户口在乙方房屋内,92年甲方男单位分到一套房A,94年甲方男将户口迁出,落户到A房中,此时甲方的户口都落到了A房内,98年甲方三个户口迁入普陀区乙方房屋内,由于乙方房屋小,甲方一直没有居住在内。2003年,由于经济发生困难,甲方不得已卖掉了A房,此后一直在外租房至今。今年,乙方房屋动拆迁,甲方男的哥哥是承租人,乙方选择“数砖头”方式,也没有申请托底保障,将所得所有拆迁利益(两套房及60多万费用)统统纳入自己名下,说甲方没有理由获得相关权益及利益,甲方上诉法院,要求其中一套房和30万元动迁补偿款的权益。半年后,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方(即乙方,以下同)不是托底保障户,即便原告(即甲方,以下同)的户籍在系争房屋内,相关费用的结算亦与“人头数”无关。现原告称其系被安置人口,与《征收补偿协议》不符,本院难以采信。原告在他区工作,其单位为解决原告家庭的居住问题,分配了一套公有住房,三原告即将户口迁至入户,由此,法院认定原告对系争房屋已不享有同住人之资格。2003年,原告出售了单位分配的房屋,但未用所得房款及时解决今后的居住问题,导致其所称他处无其他住房,责任于己。因在系争房屋内有无有无户籍不是衡量当事人有无公房居住权益的唯一标准,而应根据实际居住生活年限、他处有无住房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被告(乙方)考虑亲情关系,自愿对原告做出补偿25万元,本院予以准许——————”。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对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请问黄律师,原告不应该有相应的权益吗?值得上诉到中院吗?万请您回复,浪费您时间了,非常感谢!
已电话详细回复,所提法律意见和建议仅供参考。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4-07-30 14:3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