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申请认定居住困难户吗
已回复2014-08-03 07:48:57
黄律师好,我是上海下放知青,1999年根据相关政策我儿子的户口迁入静安区山海关路264弄我哥哥处,该房子面积不足12平米,户口上除我儿子外,有我哥哥家5人。现在该地段作为静安区59街区旧城区改建,我儿子一直没有任何住房,在动迁中可以主张哪些权利,能不能认定为居住困难户?
王女王:
您好!现将您咨询问题回复如下:
1、你哥哥家房屋应该是公房吧,如果承租人是你哥哥的话,我认为,你哥哥这一户选择居住困难保障托底安置还是数砖头安置,完全是由承租人来决定的;
2、选择申请居住困难保障托底安置不是基于一个人的安置情况来确定,而是结合该户的所有在册人员的实际住房居住情况或其他地方是否有住房的情形来确定的;
3、比如说,六个人口当中有自有产权商品房、享受过福利分房或福利买房或享受过动迁安置的,一般都不会认定为居住困难,也就是说六个人不是自然而然地成为居住困难户申请对象;
4、一般情况下,动迁组会以居住困难申请保障托底安置及数砖头方式来分别计算该户的最终补偿安置款数额,哪种方式获得的补偿数额多就选择哪种补偿方式,最终是由承租人来确定的,你儿子是没有决定权的。
5、最后一点需要注意的,只要你的儿子符合公房共同居住人的构成要件,无论选择何种补偿安置方式,都一定有你儿子的补偿安置利益,至于是分得补偿款还是分得安置房,要结合你儿子的具体补偿利益来确定,目前,现有材料无法确认你儿子的最终补偿利益到底是多少。
6、仍有问题的话,建议您电话或当面咨询本专业律师。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4-08-04 18:4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