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迁问题
已回复2014-09-18 01:44:18
黄律师您好。
我与父母,祖父母原本住在黄浦区石库门底层的统客堂(30平方,有前后门)。原承租人为我祖父现已过世。现一本蓝卡下面有2本户口本。一本是我的祖母及几位叔叔婶婶,合计8人。一本为我父母与我,合计3人。早在2000年因家庭矛盾。我父亲与祖父母协商向房管所申请分户(当时户口上所有人都同意将房屋按照面积进行平分,我家保留复印件),但因为种种原因,分户未获批准。但房屋已按照分户申请时的图纸,进行实际分割,并且分摊房租,分门进出。
04年因考虑到我要结婚,我父亲购买了商品房并搬出。房屋按照分割后的状态存在。
08年因祖父卧床不起,考虑到老宅面积较小,父亲与祖父母签订协议,将房屋借给他们。并将当初分割房子时,砌的墙拆了一面,方便他们进出。(总体格局不变)
14年祖父过世,父亲按照协定,收回房屋。并准备重新弃墙。打算偶尔回去住住。
请问按照现有的政策,如果动迁时,我父亲主张在计算房屋本身面积的动迁款中,我家要按照实际分割使用的面积拿到一半的份额。法院会支持么?还是一定要按照户口内的人数来均分呢?谢谢
朋友:
您好!现将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所提意见供您参考。
1、对公房房屋征收而言,补偿安置利益的分配首先取决该户最终选择的是数砖头即数面积的补偿安置方式还是申请居住困难托底保障的数人头补偿安置方式,方式选择不同,每个有户籍人员的补偿利益均会出现不同变化;
2、假设该户选择的是居住困难托底保障安置,原则上只有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标准的家庭人员方可申请,像有普通商品房的人员他们是无法申请为居住困难户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些有户籍人员符合公房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条件,由于他们未认定居住困难户,在实际分配安置利益时,他们的利益也会受损。
3、如果该户最终选择的数砖头的补偿安置方式,则所有补偿安置利益在没有公房承租人的情况下原则上由严格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他处无住房或他处有住房但居住困难“三条件”缺一不可)的在户人员进行分配,当然了,房屋拆迁时的实际居住人可以适当多分,但原则归原则,法院处理时,平均分配补偿安置利益的案例非常罕见或基本没有。
4、至于您提到的公房实际居住面积的协议约定或实际使用情况,在法院处理时,可以作为你们一方要求多分补偿利益的情节,但要求按实际分割面积一半的份额,法院实难支持,你们可以设想一下,按照您的诉求思路,那些有户籍却未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且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的人员的安置利益如何保障呢。?
5、若仍有问题,建议您电话或当面咨询本专业律师。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4-09-18 09: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