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
已回复2014-09-23 11:42:52
黄律师,您好。我在6月份问过你,可能我没说清楚,您答复不肯定,我今天再和您说说.
我老公名下有一套公房,是93年底他父亲单位因历史原因分给他家的,当时说好给他弟弟,但我老公要求他弟弟拿了房子就要搬出去,好让家里人住的舒服点,但因为房子不好他弟媳不要,那就给了我们(我们住在我父亲家)。那时候我老公的户口已迁到我家,那就拿着我家的户口本(我们一家3人和我父亲)以及公房租赁卡(14平方)去办了手续。94年初办好,迁了他一人的户口。我们刚办好手续没多久,我婆婆家的公房就动迁了,我婆婆和她母亲及小儿子分了54平方,我小姑子和他儿子分了38平方,二套房子都在大宁路,94年6月进户,我婆婆是租赁人。2000年4月买下产权,但产权在她小儿子一人名下。2003年10月我老公的房子开始动迁,但应为没钱停下了,2006.4把我女儿的户口迁进去(那房子到现在我们重来没去住过)。年底的时候在我婆婆的强烈要求下把她的户口也迁进去,她一人在那里住了6个月(户籍警说不住不给她迁),说到时拿国家的,不拿我们的。今年6月我们动迁了,现在也生效了,我家建筑面积是37平米,是按砖头算的,那我婆婆算同住人吗?现在我们拿10万出来补贴她,他们不同意,说要么给她一套房要么拿我们30几万的奖励费。你说这个合理吗?
郭女士:
您好!您说的案情的确有些复杂,既然上次有些问题未陈述清楚,您本应当电话或当面咨询专业律师。现结合我对您所提到问题的理解,作出如下回复,意见仅供参考。
1、你前已述及,你老公作为承租人的房屋已经动迁了,该房屋内户籍应当是有你老公、你女儿及你婆婆三人,如果确定是数砖头的补偿安置方式,则该公房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是关键。
2、至于你婆婆当时户籍的迁入所作的承诺,不知道有无书面材料,若无相应的书面材料,这种口头承诺就不足为凭了。
3、如果你婆婆仅仅是居住了六个月,不符合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条件,则你婆婆不能认定为共同居住人,当然无权分得任何补偿利益。
4、至于你老公和你女儿,即使你们从未在此公房内实际居住过,由于你老公是承租人身份,其获得补偿利益当然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你女儿与你婆婆的可能情况大致相同。
5、另外一点要强调的是,你婆婆仅凭她享受过房屋动迁待遇就无法认定为共同居住人,当然无权分配性补偿利益。
6、仍有问题,建议您电话或当面咨询本专业律师,这样能更方便的解决您的问题。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4-09-23 17:4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