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维权
已回复2014-10-27 13:38:03
继母处拆迁前我户口迁入,我和继母获得2+1,120平米的安置面积,最终获得64平米两套房屋,房屋买卖合同以及房屋产权证明都未经过我同意,已经办理出来,一套是我、继母和我父亲,另外一套是继母和其儿子,法院认为我需要先提行政诉讼来撤销产权证后再来确权。
我想知道法院这样认定是否合理?中院是否也会这样认定?
朋友:
您好!现将您咨询问题回复如下:
1、不知道您的案子是发生在上海的哪个区县,根据本律师十多年房屋动拆迁诉讼的工作经验,只要已经办出房屋产权证的两套配套商品房办理产权证时没有经得你的书面同意,你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房屋确权诉讼,且胜诉的希望较大,根本不需要先行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原房屋产权证,只要确权胜诉,原产权证自然没有法律效力了。
2、另外,从行政诉讼的角度来说,房地产登记部门仅就你继母及父亲办理产权证的行为进行形式审理,基本不进行实质审理,因此,你们提起行政诉讼面临的也基本是败诉的结果。
3、如果案情经过了一审判决,且在上诉期限内的话,建议您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至于中院如何作出认定,我觉得只要你们自己尽力去维权就行了,不要把中院的如何认定放在考虑的首选。
4、因为律师还有必要对您的案情作进一步的了解,仍有问题建议您电话或带着材料当面咨询专业律师。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4-10-28 15:5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