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拟的《拆迁安置析产案》辩护内容是否言之有理?
已回复2014-10-27 16:25:13
1、本案的事实是:原告通过合法的户口迁移,获得安置房的补助,安置房屋产权利益理应由拆迁安置办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的份额来依法分割。
2、至于《房屋出售合同》,是在没有获取当时已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代理权下,被告私自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从未告知原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九条,应视作合同无效,对应《房屋产权证明》也应视作无效,且民事诉讼是通过审查基础民事(包括拆迁安置协议、出售合同以及房屋产权证明)法律行为的效力而确定权利归属,不受既有权利凭证(产权证)的限制,即使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无论法院判决维持或者撤销行政登记行为,都只是对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意义上的判定,并不是对民事实体争议作出的最终判断,故被告辩护中提到原告需先提行政诉讼的要求与原告诉讼主张不符,原告没必要采纳,法院也不应予以支持。
3、根据《拆迁安置协议》所签订内容来看,房屋拆迁明显是按户口中人头数进行折价补偿,并又按户口人头数进行安置面积补助,根据《物权法》第七条,当前的产权归属,被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第九条,物消灭,物权也对应消灭,被告主张要以被拆迁房屋面积进行分割是不合法的,所以,此案理应以安置份额补助来对现有安置房进行确权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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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4-10-28 15:5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