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动迁操作开始进行时,重新确定的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权益如何
已回复2015-01-28 11:57:30
尊敬的律师:
你好!房屋征收范围内原来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已经死亡。在征收与补偿布告
张贴之后,动迁操作开始进行时,根据征收部门的要求,重新确定了公有房
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请问这种特殊情况下重新确定的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权益与通常情况下的
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权益有区别吗?
朋友:
你好!现将你咨询回复如下:
本律师的个人观点:当然是有区别的,前者是由征收人单方面申请相应部门确定的新的承租人,其目的是便于补偿协议的顺利签订,此种情形下新确定的承租人并非公房政策意义上的承租人,它既没有正式的公房租赁凭证确定他为承租人,也事实上未享受过承租人的任何权利或履行公房承租人的任何义务,而后者却不一样,后者与公房管理部门形成了法律上和事实上较长时间的公房租赁关系,按时缴纳公房租金,直接或间接控制、占用、使用公房,并就公房获取收益,且公房状态的来源或公房租房状态的维系也与其有密切关系,其动迁时的补偿利益当然要远远高于其他公房内的有户籍人员,也完全有别于为签约而确定的承租人。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5-01-30 12: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