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继承问题
已回复2015-07-12 16:37:04
老人有四个子女,以前老人作为承租人的公房,里面有两个老人和两个子女的户口,后来这个房子拆迁了,分了一套新房子,办了产权,产权证上只有老人名字,两个子女的户口也在后来陆续迁出,现在只有老人的户口, 现在两个老人都去世了,没有遗嘱。分房子时,那两个有过户口的说他们在拆迁时有份额的,要求各拿掉四分之一后,再分剩下的。
请问他们的诉求正确吗,房子该怎么分,谢谢
朋友:
您好!现将您咨询问题回复如下:
由于你的案情陈述中未将房屋动迁时获得的安置房是公房还是产权房进行明确,你问的问题得分两种情形来分析判断:
1、在获得的安置房是公房的情形下,由于后来购买产权的是老人,说明其他有户籍的子女放弃了该公房的购买权,在有户籍的情形下,仅保留该房屋的居住权。退一步说,即便该公房适用的是九四方案购买的售后公房,这两个子女也因时效超过20年不再受法律保护,因此,房屋动迁时两个有户口的子女因他们户籍的迁出,与该售后公房没有任何关联了,该售后公房完全是老人的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发生法定继承。
2、在获得的安置房是产权房的情形下,且当时的产权人仅登记为老人,而当时有户籍的两个子女若未获得任何动迁利益,则该两个子女的动迁利益不会因为其户籍的迁出而丧失,他们两人完全可以向法院主张自己的应得安置份额,应得安置利益外的其他份额属于两位老人的遗产,该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形下,发生法定继承。
3、至于当时有户籍的子女若确实有其应得份额,则视具体情况而定,是否能各分得四分之一,要结合被动迁房屋的性质、被拆迁房屋的取得来源及动迁时的居住情况等情节来具体分析。
4、仍有问题,建议您电话或当面咨询本专业律师。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5-07-12 22:0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