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法律咨询
已回复2015-08-08 10:55:46
黄律师你好,我家现在拆迁(黄浦区21号街坊北块),承租人是外婆(1999年已过世),承租人一直没有更改。在册户口8个,3户,小舅舅家3口(以前动迁过,已卖掉当时的动迁房),2舅妈和她女儿(以前享受过动迁,现居住在内,不属于居住困难),我,我女儿,我母亲全家3口(均没有享受过任何福利分房)。现在动迁没有户主的情况下需要全家找个委托人去和动迁组商谈动迁事项,2舅妈他们明确和我们说不需要委托我们去和动迁组谈(说不相信我们,怕我们把钱卷走),他们自己去和动迁组谈,我和我舅舅他们签了动迁组提供的委托协议,现在动迁协议也签了,房子也搬出来了,现在他们法院传票也寄过来了,要求1.分得补偿款90万(总补偿款总计280万左右)2.要求享有2套拆迁安置房资格(一共只有3套安置房)。请问黄律师他们是否属于同住人?我们的胜率有多大?还有就是2舅妈的女儿在2015年4月8日生了一个儿子,户口是7月在派出所内侧报进(房屋动迁征收决定是4月9日)她儿子是否有安置资格?谢谢
朋友:
您好!您咨询的法律问题之前电话已回复,这里再次向您详细回复如下:
1、从你陈述的情况看来,你小舅舅一家三口及二舅妈及她的女儿均享受过动拆迁待遇,无论他们是哪年享受的动迁待遇,他们均属于其他地方有住房的情形,即便他们安置的房屋已经出售,他们仍属于他处有住房的情形,不得认定为公房的同住人或共同居住人,无权参与此次动迁任何补偿利益的分配;
2、你二舅妈女儿的儿子虽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出生,后即使落户在被征收房屋内,由于该小孩户籍迁入被征收内不到一年,也未在此房屋内实际居住过,加之未成年小孩的居住问题应由其法定监护人负责解决,现该小孩的母亲即你二舅妈的女儿她自己都不能认定为公房的共同居住人,该小孩就更没有理由认定为共同居住人参与补偿利益的分配;
3、从共同居住人的认定上来说,只有你们一家三口符合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条件,则该房屋征收所得的补偿利益,包括配套商品房及余下的补偿款均由你们三人分配,其他人员无权参与分配。
4、至于你在电话当中提到的,你与小舅舅之间签订的就补偿利益如何分配的协议,关键看你们自己一家三口的态度了,若你们不认可该协议,则可以主张该协议无效,若认可,则你小舅舅应当获得协议约定的补偿利益。
5、仍有问题,可与本律师作进一步的电话咨询。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5-08-10 12:2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