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赔偿标准
已回复2015-11-01 10:37:48
黄律师您好 我是浙江杭州百井坊地区拆迁的一名居民,我户所住房屋为杭州建工集团安置的集体房屋,有土地使用证,因为是1983年前的房屋,历史遗留问题未办理房产证,不知是否属于违章建筑,但可以进行相关落户,在2009年百井坊地块拆迁中,直至今日拆迁办开始与我栋房屋17户住户谈判,提供了相关补偿方案,为与我房屋相等面积按13000元/平方,超出面积但不足48平方按市场评估价60%计算,超出48平方按市场评估价90%结算,此方案与原合理方案不到48平米按48平米安置, 且按53000元/平米差距甚远,拆迁办理由为我方为违章建筑,且拆迁许可证为09年办出,应按09年政策,我方认为,拆迁许可证从13年开始延期多次,按照相关法律,拆迁许可证延期应按延期时法律执行,按照杭政函(2015)125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1983年12月10日前已建成的房屋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故我方认为拆迁办此次方案未按照相关法律执行,因为拆迁许可证延期,虽未改变拆迁范围、拆迁性质,但改变了拆迁的时效性,影响了被拆迁方的利益。而拆迁办提供的《建工集团无证宿舍安置方案》未盖任何单位公章,且问拆迁办相关领导,相关领导表示故意不盖章,
房屋征收补偿地方政策性强,特别是历史遗留问题的私房,完全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难度往往较大,建议您咨询当地律师。
回复人:黄方明律师 回复时间:2016-05-09 15:5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