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分剖
待回复2015-11-13 08:06:32
我现在的住房原是我一家,父母,我哥一家居住,父母前些年已故,现在我是承租人。哥一家20多年前因住房困难,已单位分2房1厅福利房,2人户口迁出,他女儿因小升初中读书所以户口留在了这边,人随其父母居住单位分的房子里,这边已20多年没有实际居住1天。前几年他们又买了套商品房。现在我侄女讲和她女儿(未成年人)要求分割五分之二动迁补偿,根据71号令,我认为她不够共同居住人的认定,因为动迁发布时未实际居住,且当年他们福利分房因困难户,也应该作为人头数来考虑,才能分房的。出于历史原因及现在实际情况及动迁政策,我给她动迁补偿四分一份额,我这样分割合法、合理、合情吗?我们的动迁补偿是236万8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