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补偿安置到底该怎样判?
已回复2015-12-28 12:52:02
律师好!公房原承租人为父亲,母早亡,有三子二女。大儿子、二儿子、三女儿婚后成家已分配享受福利房,四儿子及妻、女,五女儿未婚一直随父共同居住争议公房,未享受福利房。父亡后,公房由四儿子一家及五女儿继续承租,未变更承租。现遇拆迁,老大、老二、老三要求按《继承法》以父亲遗产方式均分拆迁补偿安置,四儿子家及五女认为属于共同居住人,拆迁在父亡后发生,属于拆迁补偿安置对象,拆迁补偿安置应归公房内所有共同居住人共有。现在法院有可能只按遗产判决由所有子女均分继承,如果这样,所有子女都属于拆迁补偿安置对象,共同居住人已无实际意义,这样不就增加了共同居住人的拆迁补偿安置实际负担了吗?最新法规到底按遗产均分还是按所有共同居住人作为拆迁补偿安置对象进行分配呢?判决怎样才更能公正、公平、合理呢?急盼指点迷津。
朋友:
您好!现将您咨询问题回复如下:
1、如果你父亲在房屋征收决定出台之前已经去世,且在该公房目前有有效户籍的情况下,该公房的补偿利益不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遗产处理,这点你不用担心。
2、即便你父亲去世晚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出台,该房屋的补偿利益也不全是你父亲的遗产,除非你房屋内没有任何人的户口,否则,你父亲只有自己该得的这一份属于遗产,应当在继承人之间发生继承。
3、本案你遗漏了一个关键信息,即该公房内的户籍情况,建议您与律师电话或当面咨询。
回复人:黄方明律师 回复时间:2016-05-09 15:3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