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西门动迁的分割问题
已回复2016-05-25 20:25:04
你好,黄律师。被拆迁的房子是公有承租房,有两个户口本,(舅舅在20多年前就和外公分户了)一户是舅舅家3口,一户是我和母亲、女儿3人。房子原先是外公外婆的,他们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舅舅,我是外公外婆在世时同意迁入的知青子女1998年因结婚户口迁男方家2003年离婚又迁回的,我母亲是退休回户的知青2008年迁入,我孩子是2012年出生后在此报的户口。房子从1999年就出租了,我和舅舅一家所有人从1999年开始都未在内居住。现在我们家人从来没有享受过任何福利房的待遇,在上海也没有房子住,一直是租房住的。请问我们可以按同住人要求平均分割拆迁补偿款和奖励等吗?另外我和妈妈的配偶都是外地户籍的可以作为同住人吗?
黄律师,我们都很着急,因为对自己权利的不清晰,加上分割协商的结果不理想,我们很需要律师帮助的,如果方便的话,我希望可以电话详谈再约见,谢谢!
朋友:
您好!现将您咨询问题回复如下:
1、你和你妈妈的配偶能否作为同住人获得安置,取决于你们这一户最终选择的是数砖头还是数人头即居住困难托底保障安置方式,若是前者,则他们是没有任何动迁利益的,若是后者,则可引进作为居住困难托底安置对象获得相应的补偿利益。
2、由于公房动迁时,你们所有在册人口均未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原则上补偿利益由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平均分配,但考虑到你舅舅毕竟是公房承租人,他的补偿利益完全可能适当多分。
3、大额的奖励费原则上也是平均分配的,但部分小额的专项费用,比如设施移装费、搬迁费等则由该设施所有人和实际需要搬迁的人分得。
4、仍有问题建议电话或当面咨询本专业律师。
回复人:黄方明律师 回复时间:2016-06-15 12:4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