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我们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已回复2016-07-01 23:23:11
律师您好,
我母亲在1988年再婚,对方也带着一个6岁的儿子,婚后我母亲和我继父居住在继父承租的原南市区的公有房屋内,该房屋处仅有继父和其儿子的户口。同年,我继父意外去世,其儿子被其生母领回抚养,而我母亲和我则继续在该处居住,直到现在,该处房屋的承租人依然是我继父(并未更改承租人),大约在2002年,继父的儿子曾经将当时的房管所告上法庭,要求变更承租人,但是败诉,现在我们居住的公房的房屋面临动迁,我母亲的户口一直在我外祖父母的售后公房内(外祖父母均已过世,该房屋由7个子女共同继承,因继承手续繁琐,目前处于搁置状态),请教在目前要拆迁的公房,安置方面如何能将我母亲列为同住人,享受安置权益?
从政策层面上来说,你母亲虽居住在公房内,因无常住户籍,无法认定为该公房内的共同居住人,无法分得任何补偿利益。但你母亲基于居住在此的事实,可从情理上,向房屋征收部门或其他有户籍的公房同住人争取补偿。
另外,你继父的儿子在他处若享受过福利分房、福利购房或享受过动拆迁待遇,则他儿子在此公房内即便有户籍也不是公房同住人,不能分得补偿利益,此种情形下,该公房所得的补偿利益,可以作为你继父的遗产,由你母亲和你继父的其他继承人进行依法继承分割。
仍有问题,建议电话或当面咨询本专业律师。
回复人:黄方明律师 回复时间:2016-10-09 11:4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