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协议签订2年多后,动迁办通知撤销动迁安置协议
已回复2016-07-02 17:56:12
2014年7月依据土地证面积96㎡米,签订了安置协议已经2年多,2014年10月移交了老房子并早已被拆除,我们也拿了大部分的动迁房。2015年3月家庭内部发生诉讼,庭审中原告方出示了房产证(产证面积42.5㎡米)目前动迁办以发现房地产登记簿为由,通知我们要撤销安置协议。但该房产证有3处明显的错误,1、底层面积小于土地证面积,2、二层楼房误核成一层房屋加阁楼(邻居的产权证都是核准为二层楼房)因为6家出资共同建造6间一排房屋其结构、层高完全相同,有房屋照片为证,3、总占地建筑面积大于土地证建筑面积(有88年与90年土地局签报单和勘丈记录表等为证)。请问动迁办是否可以单方面撤销安置协议?如可以撤销是否有撤销期限?如何应对?请黄大律师指点。
周先生:
您好!您的问题我认为房屋征收部门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从时效上来说,其主张撤销补偿协议无效的诉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实体上来说,合法建筑面积认定并非以房屋产权证登记为唯一计算依据,有些面积可以实地丈量的面积为准,从程序上来说,房屋征收部门的主张已超过了一年内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若仍有问题,建议电话或当面咨询本专业律师。
回复人:黄方明律师 回复时间:2016-10-09 11:5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