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租房动迁分割
已回复2016-09-18 15:20:30
本人上海知青,退休回沪,2013年12月迁入系争房屋,因居住面积26.20平方,没法共同生活居住,在外居住,上海无房。系争房子为使用权房,原租承人是父亲,父母去世后不知哪一年更换的承租人。现房屋动迁承租人说新政策只算房屋面积补偿与户籍无关,没有我的补偿。我能有利益吗?
徐先生:
您好!现将您咨询问题回复如下:
有关房屋承租人对您的说法肯定是错误的,房屋征收历来不管是新政还是老政,所产生的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如何分割肯定与户籍有关,即便在新政的情况下,还是存在数砖头即数面积的补偿方式,也存在申请居住困难托底保障的补偿安置方式,前者补偿利益总额的计算确实与户籍无关,后者根据托底安置对象人数计算补偿总额,但无论承租人选择何种安置方式,补偿利益最终都是由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的人员来分配补偿利益,因此,有户籍的人员能否认定为公房的共同居住人是能否分配补偿利益的关键,决非承租人一人说了算。
您的情况符合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标准,一是存在一年以上的常住户籍,二是他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福利购房或动拆迁待遇,虽然你未在此公房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但也符合特殊情形除外的情形,何况你还有一层知青的身份。
以上意见供您参与,若仍有问题,建议电话或当面咨询本专业律师。
回复人:黄方明律师 回复时间:2016-10-09 12:2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