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路公租房动迁
已回复2017-08-01 10:47:52
律师您好。动迁房户囗有我(房来源人及原存租人,后赴美,09年返沪退休持现美绿卡),母孙(15年过世立遗嘱动迁利益给我)。及对方王(现存租人),王夫(己离婚己享福利分房),王儿子,王儿媳(动迁前未满一年迁入户口且从末居住过)。
王惠芳17/1/16与动迁组迁动迁协议。动迁补偿共250万,王签一套4/2商品房约200万,另一套2/1动迁房约60万。我起诉静法院(求诉动迁款一半,4/2房),一审判我方得2/1房外加60多万现款补偿(动迁款的一半)。4/2房以人口结构为由给对方(对方在沪己有四套房)。
问题:1 我可否诉动迁组让王惠芳恶意取房?因200万和60万二套房取法侵犯了找实质利益。
2 王惠芳从始至终从未与找协商过补偿分配,我问动迁组了解也得不到告知,动迁组是否有责任告知?
3 17/1/16王与动迁组签动迁协议,17/1/23王既与动迁组办了交房手续,这是否有违常理?(我17/1/21起诉,保全令下达时己交房了)。
谢谢
朋友:
您好!现将您咨询问题回复如下:
1、您若是对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所选择的两套安置房有异议的话,应在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得补偿利益之前另行提起对补偿协议不服的诉讼。现该案内部分配诉讼法院已判决,你当然无法再去起诉房屋征收人或动迁组。
2、在房屋征收实践中,由于对方是承租人,整个补偿协议的谈判、签字往往都不需要征求您的意见,动迁组也不大愿意告诉你具体补偿安置情况,您追究动迁组有无义务告知你相关情况的责任没有多大意义,因为你完全可以通过诉讼来获得相应的补偿安置信息。
3、承租人的做法没有违背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您申请财产保全与承租人交房没有必然关系。
仍有问题建议电话或当面咨询本专业律师。
回复人:黄方明律师 回复时间:2017-12-26 12:0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