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的定义
已回复2017-09-12 19:36:19
律师你好,我家上海黄浦区老西门最近动迁,家里有个阁楼,房卡上有记载,写在“产权属承租户的搭建及设备”一栏里 高1.8米,动迁组不给算建筑面积,请问律师,他们有法律依据吗。我该怎么来维权。
朋友:
您好!
您可以参考一下市房管局沪房管征[2014]24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第一条、严格执行建筑面积的认定标准
严格按照《细则》及《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得随意扩大和缩小认定标准,并执行以下规定:
(一)征收公有居住房屋,按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独用居住部位的面积(使用面积)作为换算建筑面积的基数。厨房(灶间)、备餐室、厕浴室、壁橱、箱子间、走道、晒台、阳台、天井、楼梯间等部位的面积不得作为换算建筑面积的基数,但单独调配作为居住部位使用的除外。
(二)已经登记的房屋,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私房中的阁楼(包括房地产权证“附记”部分的阁楼),不予认定建筑面积。
(三)未经登记的房屋,有房屋建造批准文件但未记载建筑面积的,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建筑面积为准,超出房屋建造批准范围的搭建部位不予认定建筑面积。
(四)未经登记的房屋,无批准文件的不予认定建筑面积,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1981年以后改扩建增加的部位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相关材料指房管历史资料、地籍图、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等。已经登记的房屋,在房地产权证记载以外的搭建面积,不予认定建筑面积。
上述规定中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部分,可以给予建筑物残值补偿,但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综上,根据本律师代理案件的经验,公房上的私搭面积若未计入公房租金的收取基数,则房屋征收人难以认定其为有效建筑面积。
回复人:黄方明律师 回复时间:2017-12-26 12:2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