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黄浦区福佑路地块最新动迁安置法律法规
已回复2019-01-20 14:10:09
律师您好: 我家在黄埔区梧桐路65弄2号,是2018年黄埔区福佑路地块动迁。 我家里的户口里有:我和老公,儿子,老公姐姐,老公哥哥,我老公哥哥儿子。
我想请问几个问题:
1. 我老公的哥哥和他儿子两个户口, 在2001年左右迁出,2007年又迁回。 这个中间享受过福利分房, 第二次动迁货币安置。
2.我老公的姐姐,她在2010年左右,出嫁结婚去美国,目前以有绿卡。 请问像他们两个的情况,在动迁安置法律法规方面是如何裁定的?如果是属于他们应得的,我们不会少给一分,不是他们的,我们也不想给。
因为我老公在动迁前期,2018年10月18日,发生了重大人生意外事故,在回家途中骑车跌倒,脑外伤手术后昏迷至今已有三个多月未醒。 但问题是我和我老公在法律上是已经离婚十几年,可我们一直是生活在一起从没有分开过。 所以由于我老公人未醒来,所以动迁组希望我做委托人,我老公的姐姐哥哥不同意, 动迁组说让儿子做委托人,他们也不同意。
我想请问,我和儿子应该如何维护我们自己家的动迁安置权益?我老公的姐姐,哥哥,他们究竟可以得到的利益是哪些?谢谢。
朋友:
您好!现将您咨询问题回复如下:
1、在您提及房屋为公房的情况下,您老公哥哥父子俩因享受过动迁安置待遇,则不属于公房的共同居住人,不能分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2、您老公的姐姐如果在被征收房屋内实际居住过一年以上,且他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福利购房或动拆迁待遇,即使他有美国的绿卡,毕竟没有加入外国籍,她当然仍属于公房的共同居住人,可以享有相应的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3、您儿子若已成年,当然可以成为你老公的委托代理人或监护人与动迁组进行房屋征收的交涉事宜。您确实因为无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在你老公目前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您是不可能成为委托代理人与动迁组处理征收事务的。 至于您自己的房屋征收利益,因为您与老公的离婚会存在直接影响,具体要看您与老公在离婚时就居住问题是如何约定的了。
4、至于哪些人最终可以分得房屋征收利益,取决于哪些人可以认定为共同居住人,进而直接影响到各共同居住人之间补偿利益的分配,律师无法在没有掌握房屋征收具体补偿款的情况下,给您提供每个人具体的补偿金额等意见的。
5、仍有问题,建议您电话或当面咨询本专业律师。
回复人:黄方明律师 回复时间:2019-09-11 12:3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