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住人认定
已回复2019-08-10 12:21:01
本市租赁房一间,使用面积16平方左右,原承租人过世后没有新的承租人,现房子里有5个户口,兄弟姐妹四个再加上老大的女儿,兄弟姐妹4人都是知青,该房屋里有户口的5人具体情况如下:
1、老大因种种原因新疆插队回沪后一直是袋袋户口,后在退休前落实政策把户口迁入该租赁房,老大配偶系外地农村户籍,目前配偶户籍还在外地农村
2、老二新疆回沪后购买过一套私房,后私房动迁,拆私还私的性质,后由他儿子用公积金买下产权,目前产证上是他儿子的名字,后老二把他本人户口迁至该租赁房,老二本人名下无房
3 、老三知青回沪后另有房子居住,后单位还增配过一间房屋,后因经济原因把房子都卖了,现在他和配偶名下都无房,但目前在该租赁房中申请经济适用房,但还没有结果
4、老四一家原户籍在该租赁房,后因居住困难,老四配偶单位另外分配了一套房,老四一家把户口迁出,后老四又把自己的户口迁回该租赁房
5、老大女儿系响应国家知青子女回沪政策把户口迁入该房屋并和当时承租人一起居住,结婚后搬出,配偶有婚前房产一套,目前配偶婚前房产上也加了名字
为了平衡家庭矛盾,该房屋目前出租中,租金由兄弟姐妹四人平分,老大女儿没有参与租金分配,目前该房屋正在拆迁,咨询下动迁利益如何分配,是5人均等吗
朋友:
您好!现将您的咨询问题回复如下:
1、首先老大的女儿作为加沪知青子女,且在被征收房屋内实际居住过一年以上,则她一定是共同居住人,可以分得相应的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2、我判断该公房应该是兄弟姐妹从小在此长大的父母辈遗留下来的房屋,老大作为知青,应当属于被征收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应当获得补偿利益的分配。
3、老二私房拆迁,按政策是不属于他处有住房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共同居住人,但在上海的司法实践当中,只要享受过拆迁,绝大部分案例都会认定为他属于他处有住房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共同居住人,所以老二不能参与补偿利益分配的可能性较大。
4、老三增配过公房,若增配公房调配单上有其名字的话,且居住面积超过人均七平方米,则老三即便把该房屋卖了,也属于他处有住房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公房的共同居住人,不能获得补偿利益的分配。如果老三的经济适用房申请下来,就更不能认定为共同居住人,更无权分配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5、老四分配过公房,若公房调配单上有其名字的话,且居住面积超过人均七平方米,则老四也属于他处有住房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公房的共同居住人,无权分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6、本案不可能是五人分配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具体如何分,您可以参与我的以上意见。仍有问题可电话或当面咨询本专业律师。
回复人:黄方明律师 回复时间:2019-09-11 13:0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