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遗产的继承问题!!!!
已回复2008-01-05 15:42:36
我从82年结婚至今,和父母同住到现在,居住的是父亲单位分配的福利房,91年和04年房改,2次房屋的钱都是我出钱购买的.现在父母相继去世,我子妹4人(上面1姐姐,下面2妹妹,小妹妹于97年自杀,死因不明,她留有一子,其子没和我们来往,我是家中独儿子,父母未留下遗嘱)。我系国有企业职工,因家中有房,我在单位失去分房机会,姐姐妹妹在单位皆分有福利房。还有,父亲的丧葬费我一人出了。请问,我在房产的继承中,占有怎样的分额?小妹妹(即死去妹妹)的孩子能占多大份额?
朋友:
1、请问你父亲单位的福利分房买下后,产权是谁的,如果你是父母的,即使你出资了,你也不能主张产权,只能由你子妹四人依法继承,你小妹的份额由她儿子代位继承,原则上各继承四分之一,考虑到你有出资及丧葬费一人出的,可以主张多分;
2、如果产权上是你一人的名字,则该房产应为你个人财产,不是你父母的遗产,其他姐妹不能主张产权;
3、小妹妹儿子份额应是你妹妹应继承的份额。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01-06 09: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