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续
已回复2008-09-20 22:46:49
是的,我是在咨询是否可以排除小孩的安置份额,这点我承认,这是因为这个孩子与承租人一点关系也没有.小孩的父母与承租人一点关系也没有,这法院也是认可的.
现在,小孩以同住人的身份要求分割,我在您的那篇"哪些人属于同住人"文章里,第5点," 5、未成年人如出生时户口就报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应列为同住人,但非出生原因户口报入被拆迁公有住房内的,只能作为考虑对象,"换句话说,只要不是出生时户口就报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的,就不能做为同住人,也就不能享受同住人的待遇,我的理解对吗?
2、动迁部门是按照“砖头”分的,不是按照”人头“分的,且只分配了”1室1厅“。从这点上我认为是没有对小孩进行安置的,难道一个孤寡老人(男的)和一个没有任何亲属关系的小女孩能够呆在”1室1厅“里?这好象与情不符吧,您认为呢?
3、对”他人未成年子女。。。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房屋拆迁补偿款”,这是高院认定的啊,并没有要求对该点(属于帮助性质)提供证明啊,反而是要求对“非基于他人帮助而取得的”要求提供证明啊!是不是我理解错了?请指教。
另,黄律师的回复颇含指责的味道,我心戚戚。但请黄律师理解一个毫无关系的人突然要求分割你至亲财产时的心情,措辞不当,请谅解。
又,这些天一直在网,看到闵行区法院判决了一个类似的案子,原告败诉,无权分割,慰然。
朋友:
您好!
您的情况我能理解,之前我也不清楚当时安置协议到底是如何签订的,公房拆迁,以砖头标准安置的情况非常少见,如果您确定是以面积安置的且该女孩不属于应安置人口,那您就坚持您的观点,法院会依法判决的。退一步说,如果的确是以人口为标准进行安置的话,若安置了女孩的份额,我觉得就没有任何争议的必要了。
再者,您与律师之间的沟通我觉得已经是比较深入的了,要么您可以亲自出庭代理,要么完全可以聘请律师操作,仅仅依靠网上这么频繁的探讨不见得有利您问题的最终解决。
祝顺利!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09-22 12:24:20